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9月29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2024年第九批10起典型违法案件,分别是:
新乐市某液化气站工作人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证书,不具备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6条第(四)项“燃气供气站点必须由具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企业设立。设立燃气供气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四)符合相应资格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的规定。根据《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第45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已取得资质(格)证书”的规定,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工地出入口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昌黎县某工程中,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其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第(二)项“安装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的规定。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的规定,昌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在驾驶渣土车辆运输过程中,未苫盖渣土车辆造成道路遗撒,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1条第二款“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物料不得沿途散落或者飞扬,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永清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建筑劳务公司在莲池区进行顶管施工作业,未按规定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协议》,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0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安国市某产业园项目中,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其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7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安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王某、总监理工程师李某某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邢台市某小区施工中,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19条第二款“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邯郸市丛台区施工时未对地下燃气管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定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对进出工地车辆进行冲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工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